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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企业宁静生产条件复查事情的通知

2005-11-29

2005-11-29

粤建管函[2005]47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进一步增强对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治理,停止重大建筑施工宁静事故的爆发,结合我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71号)精神,我厅决定对2005714日以来曾爆发四级以上重大施工宁静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规模: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要对辖区规模内今年714日以来曾爆发四级以上重大施工宁静事故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宁静生产条件复查(名单详见附表)。 

  二、复查内容:凭据《建筑工程施工宁静检查标准》(JGJ59—99)对爆发事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复查要求: 

  1.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组成复查组,每组设组长一名,配备土建、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各两名,对爆发事故的工地凭据JGJ59-99进行检查,提出复查结论。

  2.各市建设局(建委)要将复查情况以及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于125日前报送我厅建筑治理处。我厅将凭据各市报送的情况对相关企业作来由置。

附:四级以上重大施工宁静事故汇总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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